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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,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,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。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,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、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。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,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,載明以下內容:
這類錯誤本來可以避免,是不應該發生的,但是犯錯者并無惡意,是無心造成的,屬于“誠實的失誤”。 犯錯者應該為其失誤受到批評、承擔責任,但是是屬于工作態度問題,并沒有違背學術道德。 還有一類是學術不端行為。 這類錯誤本來也可以避免,但是肇事者有意讓它發生了,存在主觀惡意,違背了學術道德,應該受到輿論譴責和行政處罰,乃至被追究法律責任。
對學術不端的舉報,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,有明確的舉報對象,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,并且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。 對于舉報的處理,《辦法》嚴格實行正當程序原則,對調查組的組成規則、回避制度、當事人權利義務、調查結論等作出了明確規定。
《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》是為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高等學校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,維護學術誠信,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》等法律法規制定。 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于2016年6月16日發布,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[1] 。 [2] 《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》已于2016年4月5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發布,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。